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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
发布日期:2016-05-30 11:02:41 来源:温州生态园管委会 浏览次数:

为推动科学发展,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全程监督管理,强化用地单位履约意识,提高建设项目的按约开、竣工率,防止供而未用、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等现象,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对项目开、竣工等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竣工;

  (二)是否存在闲置土地行为;

  (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四)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科所联动,多头配合,充分利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等多种载体,建立以国土所、村级土地协管员为主体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将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纳入日常巡查范畴,定期对用地单位建设进度以及出让合同或行政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实行跟踪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巡查过程中对用地单位未按照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及时发出口头或者书面提醒,提高项目履约能力。

(二)结合土地执法共管机制,将开、竣工履约情况不定期进行违约项目通报,及时反馈给当地镇(街道)政府,强化镇(街道)土地利用的共同监管职责。

(三)如项目无法按约开、竣工,用地单位须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前30日向我局提出延迟开、竣工申请。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如属于政府原因,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当地镇(街道)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闲置土地处置。

建设项目超过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未开工,构成闲置时应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按照构成闲置的原因分类,如属于政府原因的,采取建设期限延期、协议收回、临时使用、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如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则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报管委会批准后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时间超过一年而未满两年的,在征收相应土地闲置费后,可重新约定项目开竣工时间限期开发。行政审批科负责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方案拟定工作,国土所负责闲置土地行政处罚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建立批后监管台账

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且完成交地手续后,供地单位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开、竣工等供地信息录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同时制作地块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附件2),统一报行政审批科汇总。利用科及时将跟踪管理卡发放至国土所,由国土所负责记录建设项目的开工、建中、竣工等开发建设情况。跟踪管理卡是实现项目开发建设全程跟踪管理主要载体。

(二)信息现场公示

利用科负责制作建设项目用地公示牌,由国土所负责发给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地块批准文号、用途、面积、四至、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三)开、竣工预警提醒

在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前30日,国土所做好开、竣工提醒工作。国土所在建设项目约定开、竣工日期前30日发放《开工提醒书》及《竣工提醒书》,提醒用地单位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并适时推出短信提醒功能。

(四)开、竣工申报

用地单位在项目开工时应向国土所提交《建设项目开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等材料。开工认定一律以施工许可证批准时间且打桩机已进场施工为准。完成开竣工申报项目,国土所应及时将备案资料报利用科。

(五)现场核查

国土所要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并报行政审批科备案。利用科负责将信息上传到监测监管系统。

(六)开、竣工催促

如项目无法按约开、竣工,国土部门须做好相关催促工作。利用科制作《催促开工函》与《催促竣工函》,由国土所发放给用地单位,告知用地单位相关情况以及违约处理事项。国土所从用地单位违约之日起要定期对其地块进行全方位拍照取证,直至完成开、竣工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