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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管
发布日期:2016-05-30 11:03:37 来源:温州生态园管委会 浏览次数: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温州市环保局生态园分局审批和受上级环保部门委托验收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

验收组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

2.温州市环保局生态园分局视情进行“三同时”检查;

3.如不符合条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温州市环保局生态园分局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4. 温州市环保局生态园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受理;

5. 温州市环保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6. 温州市环保局生态园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现场检查;

7.如通过验收现场检查,且公示期间无异议,提交温州市环保局生态园分局验收专题会讨论;

8.起草验收行政许可批文,局领导签发,最终印发和送达验收行政许可文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