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生态园保护建设范围内甬台温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包括大罗山山体和部分作为出入口用地的谷地,面积约102.54km2。
总规划定以环大罗山山麓的规划道路、瓯海大道、环山北路、环山东路、环山南路、温瑞大道为界(高教园区、瓯海区仙岩街道建成区用地除外)的大罗山谷地为协调区,面积达14.69 km2。协调区主要用来研究生态园保护建设范围和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等系统性关系,指导协调区相关规划落实、用地协调过渡,保障大罗山道路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的可实施性。
第2条 规划期限
规划总体期限为2014-2030年。其中,近期为2014年—2020年,远期为2021年—2030年。
第3条 法律地位
规划范围内的一切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均应按照《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温州市的有关政策、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更改规划中规定的强制性内容,需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4条 规划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3、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
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2007年)
5、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7、《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8、《温州生态园总体规划(2014—2030)(修编)》(批复成果)
第5条 规划目标
1、道路交通规划目标
在保护大罗山生态环境和风景特色的前提下,建成内外交通无缝衔接,内部交通设施完善,交通线路便捷、通景性高,游览方式趣味、多样的大罗山地区交通体系,即“旅要便捷,游要绿色、委婉、趣味”。
2、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目标
在生态园总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预测市政设施需求;结合现状、环境保护等要求,提出相适应的市政设施容量及建设时序。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使得市政设施既能满足生态园发展需求,为其提供基础保障,又不会造成环境破坏,同时能够为进一步保护、建设生态园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