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2月份,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9〕1号)明确提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仔细对照权力清单,梳理并逐项列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目录清单,明确具体运用的条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4月份,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柔性执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温“两个健康”〔2019〕4号),推行涉企柔性执法,并要求创新柔性执法工作方法。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9〕1号)、《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柔性执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温“两个健康”〔2019〕4号)等规定制度。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权力清单进行梳理,内容涉及到五类环境违法行为,分别是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五个方面,主要以程序违法为主,不会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本规定适用于当事人首次轻微环境违法,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