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141/2011-00335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机关(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1-1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文号 | 温生管〔2011〕143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相应规定,对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第二条 结合生态园实际,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程序,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 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流程。
(一)业主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向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发改部门审核后出具同意项目立项的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应包含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等内容。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意见出具包括设计条件在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土地预审意见。
(二)业主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召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如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海域、港口、岸线、公路、桥梁、市政道路、绿化、文物、防震、资金等,还应一并召集水利、海洋与渔业、港航、交通、建设、文化、地震、财政等部门参加联合审查。
(三)除重大污染项目外,环保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可先行出具项目初步审批意见,提交发改部门。
(四)发改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关于资金意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环保部门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出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第四条 总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项目审批流程。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3个程序合并为1个程序,仅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业主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设申请,发改部门审核后出具同意项目立项的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应包含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等内容。财政、环保、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意见出具各部门审批手续,而后再采取表格式审批。
(三)园林绿化和需要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仍需报批初步设计。
(四)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初步设计之前需取得规划部门对总平面图的预审意见;不需要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立项批复之前需取得规划部门对总平面图的预审意见。
第五条 总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项目审批流程。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3个程序合并为1个程序,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业主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申请,发改部门审核后出具同意项目立项的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应包含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等内容。财政、环保、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意见出具各部门审批手续,而后再采取表格式审批。
(三)园林绿化和需要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报批初步设计。
(四)在立项批复之前,项目需取得规划部门对总平面图的预审意见。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