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历史沿革
第一节 批文命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1985年8月19日发布文件浙政(1985)6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决定公布天台山等十八处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仙岩位列第九)。文件原文介绍仙岩内容如下:仙岩风景名胜区位于瑞安县东北(现瓯海区东南),距县城十八公里。仙岩山属大罗山支脉,为中生代侏罗纪火山碎霄岩构成。自然景观以瀑、潭取胜,素有“九狮一象之奇、五潭二井之秀”之称。朱自清先生脍炙人口的散文《绿》,写的就是梅雨潭景色。化成洞有唐代山茶花一株,高11米,胸径31厘米,为世界罕见,极为珍贵。仙岩开发于东晋,唐杜光庭《洞天福地记》列为“天下第二十六福地”。圣寿禅寺创建于唐贞观年间,今存主体建筑为清顺治十七年重建,规模为浙南寺院之冠,寺内存有宋、元、明、清碑刻数方,梅雨潭周围存有唐以来摩崖三十多处,殊为珍贵。为纪念南宋“永嘉学派”创始人陈傅良而建的陈文节公祠,现存建筑为晚清重建,祠内有明代碑刻一方。
第二节 历史渊源、沿革
仙岩风景名胜区周围人类活动历史可以上溯到数千年以前的新石器时代。三代至汉武帝时期,本区属瓯越文化。从文史资料和现状遗迹考证,早在东晋时期已是佛教活动和风景游览之地,南朝时期,我国山水诗鼻祖谢灵运(当时任永嘉太守)便脚踏特制的木屐游览了仙岩山水,并留下一首脍炙人口的诗篇——《舟向仙岩寻三皇井仙迹》。唐宋时代是仙岩的鼎盛时期,唐代建有“圣寿禅寺”,杜光庭撰《洞天福地记》之中誉仙岩为“天下第二十六福地”。宋代有“伏虎庵”、“仙岩书院”等,宋代理学大师朱熹曾亲书“溪山第一”和“开天气象”两匾额。元、明、清几经兴衰,晚清、民国又开始复苏。近代著名文学家朱自清的散文《绿》,将梅雨潭奇异而醉人的“女儿绿”名扬天下。文革期间,风景区惨遭破坏,寺院被毁。近年来,当地政府加大对风景区的投入和开发,搬迁了塘下中学,修复圣寿禅寺、伏虎寺、慧光塔、陈傅良祠、疏林曲水等景点,新建了轩辕桥、谢公亭、览胜亭等景点,修建仙岩至天河景区的仙河公路、化成洞景区通景公路景金公路等基础设施,并进行封山育林,风景名胜区面貌大有改观,如今又成为人们向往的浙南旅游胜地。
仙岩风景名胜区属于大罗山脉,地质地貌奇特。大罗山地质结构系浙闽地质,华夏古陆造单元,早在8亿年前就形成。中生代时,由于太平洋板块进一步俯冲作用,引发陆相火山活动,产生了频繁又激烈的火山喷发和岩浆喷溢,大量火山碎屑和岩浆覆盖了古老的地层。距今约1.5亿年前的燕山运动早期,大罗山有过火山喷发、火口的塌陷、复活前(后)的火山活动、磊规模的钾长花岗岩体侵入及区域构造多阶段复杂运动。破火山内地块相继穹起,破火山外地块相对下降,又遭漫长地质年代的构造运动,造成海进、海退的侵蚀、风化剥蚀作用,形成现今仙岩风景区的地质景观。
第三节 管理机构
原瑞安县政府早在1984年就十分重视仙岩风景区的恢复和开发工作,把恢复和开放仙岩风景区列入当年召开的中共瑞安县第六次党代会报告中,当年县政府在政府大院挂上瑞安县开发仙岩风景区指导小组牌子。1984年12月相继成立仙岩古茶花木公司及仙岩风景区开发公司(仙岩风景区管理处前身),隶属于瑞安县开发仙岩风景区指导小组。1990年6月瑞安市瑞编(90)20号文件决定成立瑞安市仙岩风景旅游管理处,归属瑞安市城建委领导。2001年8月区划调整时,仙岩从瑞安市划入瓯海区。2003年7月,瓯海区为理顺风景旅游管理体制,瓯海区瓯编(2003)23号文件决定成立瓯海区风景旅游管理局仙岩分局,归属瓯海区风景旅游管理局管理。仙岩分局增挂仙岩风景旅游监察中队牌子。2012年5月,仙岩风景旅游管理局成立,归口瓯海仙丽侨乡文化区管委会管辖。
仙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变化情况表
起止 | 局长(主任) | 副局长(副主任) | 党组成员 | 备注 |
1990年6月 1991年9月 | | 李秋宇(主持工作) | | 其间1990.6——1990.11由陈春生临时负责 |
1991年9月 1992 年10月 | | 张小华(主持工作) | | |
1992年12月 1996年8月 | 张作明 | 孙志光 | | |
1996年8月 2000年8月 | 孙志光 | | | 其间1999.3以后孙因病由郑小光主持 |
1999年3月 2000年10月 | 孙志光 | 郑小光(主持工作)黄金林 | | 其间2000.8孙志光病故 |
2000年10月 2003年1月 | | 黄金林(主持工作)郑小光 | | |
2003年1月 2005年7月 | 木建权 | 郑小光 | | |
2005年7月 2007年7月 | 黄克荣 | 余鹏 | | |
2007年7月 2011年1月 | 郑小光 | 麻建敏、余鹏 | | |
2011年1月 2012.3 | 麻建敏 | 余鹏 | | |
2012年5月— | 陈利芬 | 余鹏、邱瑞年 | | |
瓯海区风景旅游管理局仙岩分局增挂仙岩风景旅游监察中队牌子,内设办公室、规划建设科、旅游管理科。仙岩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仙岩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调查、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负责仙岩旅游项目招商引资,负责仙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根据主管局统一部署,负责对仙岩风景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制订和组织实施;负责对仙岩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的检查、监督;负责景区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上报审批事项;加强对风景名胜和旅游的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及监督,负责仙岩风景区的各项创建工作。仙岩分局核定事业编制人员12名,现有正式在编人员9名,其他合同制人员10名。
第四节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仙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于1986年12月由上海同济大学编制完成,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文件浙建规(1989)49号关于仙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4年4月由浙江林学院完成仙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目前总规修编还在报批中。仙岩梅雨潭景区是以潭、瀑为特色,以人文景观为典型;化成洞景区是以洞景清幽为特色,以化成洞、罗隐洞为典型;天河景区是以水景浩淼为特色,以天河、秀垟水库为典型。
仙岩梅雨潭景区——梅雨潭景点
仙岩化成洞景区——千年茶花
仙岩天河景区——天河水库风光
仙岩景区详细规划于1991年由杭州建筑学院编制完成,详细规划修编于2008年由浙江林学院完成,该景区以旅游观光和开展科普、爱国教育相结合为主题,建成集旅游观光、科普、爱国主义教育,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文物保护基地,自然分布的景点有梅雨潭、雷响潭、龙须潭、狮山、圣寿禅寺等景点。
仙岩化成洞景区详细规划于2001年由杭州嘉境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详细规划修编于2010年由温州建筑设计研究院完成,该景区以自然山水、奇峰怪石为主,并可开展度假休闲活动,主要景点有金河水库、化成洞、罗隐洞、石焰流霞等景点。
天河景区暂无编制详细规划,该景区以观自然山水为主,以天河、秀湖为中心,湖光山色交相辉映,并可开展休养度假活动,主要景点分别有东西天河、群仙岩、秀湖、百家尖等景点。
第五节 风景旅游经营概况
景区建立以来至2012年12月历年经营情况表
建立以来 | 接待游人 (万人次) | 经营门票 (万元) | 旅游总收入 (万元) | 多元化投入 (万元) | 备注 |
1990年 | 10.21 | | 20 | 220 | 无门票 |
1991年 | 11.54 | | 23 | 150 | 无门票 |
1992年 | 12.35 | 5 | 25 | 180 | |
1993年 | 13.12 | 10 | 30 | 210 | |
1994年 | 14.52 | 22 | 80 | 300 | |
1995年 | 15.32 | 35 | 120 | 400 | |
1996年 | 15.98 | 38 | 160 | 500 | |
1997年 | 16.21 | 45 | 280 | 650 | |
1998年 | 16.86 | 51 | 400 | 720 | |
1999年 | 17.52 | 64 | 800 | 800 | |
2000年 | 16.32 | 78 | 1600 | 1200 | |
2001年 | 16.87 | 80 | 2000 | 1500 | |
2002年 | 16.32 | 74 | 2200 | 1800 | |
2003年 | 16.75 | 82 | 2200 | 2100 | |
2004年 | 15.89 | 78 | 3000 | 2500 | |
2005年 | 16.21 | 80 | 3200 | 2700 | |
2006年 | 17.12 | 92 | 4800 | 3000 | |
2007年 | 17.89 | 95 | 5100 | 2800 | |
2008年 | 18.52 | 110 | 5400 | 1500 | |
2009年 | 18.75 | 91 | 5400 | 1800 | |
2010年 | 20.54 | 89 | 6000 | 1500 | |
2011年 | 22.12 | 120 | 6600 | 2000 | |
2012年 | 24.5 | 122 | 7500 | 1800 | |
仙岩风景区售票情况表
日期(年、月) | 景点名称 | 票价(元/人) | 备注 |
全票 | 半票 |
1991年12月 | 梅雨潭景区 | 0.5 | 0.3 | |
1994年10月 | 梅雨潭景区 | 2 | 1 | |
1996年2月 | 梅雨潭景区 | 5 | 2.5 | |
1999年5月 | 梅雨潭景区 | 10 | 5 | |
2003年10月 | 梅雨潭景区 | 15 | 7.5 | |
2006年5月 | 梅雨潭景区 | 35 | 15 | |
2011年12月 | 梅雨潭景区 | 35 | 15 | |
注:仙岩景区现仅有梅雨潭景区正式对外出售门票。
仙岩风景区内相关服务点情况表(2012年底止)
名 称 | 床位、餐座、 建筑面积㎡ | 性 质 | 备注 |
国营 | 集体或 股份制 | 个体 私营 |
旅游饭店 | 绿外楼农家乐酒店坐落在梅雨潭景区内,可容200人就餐,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 | | | 个体私营 | |
山上农家酒店坐落在大罗山派岩村,可同时容80人就餐,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 | | | 个体私营 | |
酒店 | 仙岩山庄床位60个,可容400人就餐,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米。 | | 股份制 | | |
王朝酒家坐落在仙岩河口塘繁荣路,可容300人就餐,建筑面积2000多平方米。 | | | 个体私营 | |
明珠海鲜楼坐落在仙南村仙岩路,可容300人就餐,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 | | 股份制 | | |
农家乐 | 派岩居农家野味馆坐落在大罗山派岩村,可容80人就餐,建筑面积400多平方米。 | | | 个体私营 | |
山里农家院坐落在大罗山派岩村,可同时容80人就餐,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 | | | 个体私营 | |
大罗山农家乐,坐落在派岩村,可容60人就餐,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 | | | 个体私营 | |
秀垟农家乐坐落在秀垟水库坝角,可容60人就餐,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 | | 个体私营 | |
旅游商品 | 仙岩寺佛珠 | | | | |
仙岩钩花、围巾、帽子 | | | 个体 | |
《仙岩历代山水诗词选》《仙岩古代诗词选》《仙岩历代散文选》等书籍 | | | | |
第六节 当地政府出台有关景区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
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州生态园(以下简称生态园)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园由三垟湿地和大罗山地区组成,具体以经依法批准的生态园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园建设保护区范围为准。
第三条 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生态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支持生态园的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支持、配合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对保护生态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园管委会),负责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生态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生态园区域内生态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二)行使温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
(三)行使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的管理职权;
(四)监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温州市规划、公安、环境保护、水利、林业、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应权限部门批准,可以在生态园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八条 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态园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若干行政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负责生态园相应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生态园总体规划是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生态园总体规划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园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服从生态园总体规划。
第十条 编制生态园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生态保护、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三)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原有历史风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一条 生态园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生态园管委会依据生态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因生态保护管理需要,确需对生态园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编制和修改生态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生态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生态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事先征求生态园管委会意见。
第十五条 生态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
第十六条 生态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区域内居民房屋的改造和整治。
因实施规划需要对生态园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生态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害安全、影响景观、破坏生态、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生态园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生态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外迁或者关闭。
按照本条 前两款规定,要求改建、拆除工程项目和设施或者外迁、关闭工业项目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禁止在生态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私墓。修建生态墓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生态墓地墓葬必须采取深埋、树葬等生态化方式。
生态园区域内已有的私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护外,应当按照生态园规划要求迁移或者深埋。无主坟墓由民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生态园管委会依法处置。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园区域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水库等水体,野生动物、森林植被、竹木花草、岩石土壤、山川溶洞、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文物古迹、历史遗存等人文景观,应当按照规划严格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态园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造建(构)筑物;
(二)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三)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四)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或者水面;
(五)擅自从事经营性的畜禽饲养、屠宰活动;
(六)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
(七)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生态园区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应当列入生态园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生态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当地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二条 生态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休闲游览安全管理,逐步完善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生态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态园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态园管委会应当配合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防火组织与制度,划定防火区域,落实责任制,共同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园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制定具体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态园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生态园管委会所属执法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土地管理、殡葬管理、文物保护、森林保护、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态园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送:省委、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在浙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